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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6年-2020年充电桩补贴政策
来源: | 作者:pmoa62e07 | 发布时间: 2019-02-27 | 48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补贴: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标准(含国家奖补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补贴。对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给予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9-2020年每年给予平台网络运营补贴100万元。
 
深圳市2018年充电设施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一)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营技术规范,待《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执行该办法。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 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 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 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三)补贴申请 

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对应年度的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达到补贴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3.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4.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补贴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补贴资金审批和拨付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2018年度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配置安排,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 

(一)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根据下达的补贴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将本年度拨款情况向市财政委备案。 

(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其他事项依照粤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和上述程序办理。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有效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完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 

(五) 实施期限 

本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设施补贴清算完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广州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标准出炉 建桩用电均有补贴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和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的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补贴对象为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5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

江门发布充电设施补贴办法 2016至2020年建成充电桩可获补

江门发布了《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了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20 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或 2016 年至 2018 年 2 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等。

补贴标准如下:
(一)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 55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二)2019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 300 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 元/千瓦予以补贴。


中山市充电桩2018年补贴政策

中山市发布《2018年中山市公共场所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计划的通知》,为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布局,2018年计划在学校、公园、酒店、商业广场、客运车站等166个公共场所推广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中山市发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予以补贴;2019-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60元/千瓦予以补贴,并且,对纳入建设计划地点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可按照市相关补贴政策予以补助,计划外地点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暂不纳入补贴范围,不享受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一)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点纳入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3.充电基础设施按《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4.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且相关数据信息需接入中山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
5.不属于使用市、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二)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加氢站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2.加氢站建设地点纳入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3.不属于使用市、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且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中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中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具有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证明企业资金、资质及业务开展情况的有效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审核流程、资金监督管理、资金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按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东莞市充电桩补贴政策

在对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验收并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含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文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进行清算后,我市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在东莞市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的总功率需达到 6000KW 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项目,项目控股企业需**控股,该控股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 6000KW 后,方可就该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提出补贴申请。拟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连续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并稳定运营 5 年以上,否则退还补贴资金(市级平台上线运行后,拟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市级平台)。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珠海市充电桩补贴政策

《珠海市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已于近日下发,珠海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或出资人,从现在起至10月25日,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该专项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达珠海,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此次充换电设施补助对象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投资费用的实际出资人。个人充换电设施如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随车赠送的,不再给予补助。

补贴范围

补助范围为珠海市辖区内,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于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包括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充电设施包括公交专用充电站、出租车专用充电站、城市公共充电站等集中式充电站,以及分散式用户专用充电桩和公共充电桩等。

补贴标准

据悉,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按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机)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机)100元/千瓦,换电站工位50万元/工位,加氢站100万元/站。
佛山市充电桩补贴政策
 
通知还指出,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列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标准(含国家奖补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补贴。对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给予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9~2020年每年给予平台网络运营补贴100万元。


惠州市充电桩补贴政策

惠州市发改局发布就《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2020年)》(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的补贴标准、申报方式等细则。其中规定,直流充电桩将按315元/千瓦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按100元/千瓦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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